发布时间:2025-10-15 18:14:14    次浏览
张某是一个90后打工仔,在乌鲁木齐市一家面馆打工。2014年6月20日,被告人张某因不满老板开除一事,将被害人位于本市鲤鱼山路某小区的一房屋内的被褥点燃,造成房屋房门明显变形,室内墙壁、房顶及包装物有明显燃烧、烟熏痕迹。事后张某逃至伊宁。经鉴定,被告人张某是(完全)刑事责任能力人。法院认为,被告人张某故意烧毁他人的财物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,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自愿认罪,本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。律师说法: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有何不同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,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主要表现在:一、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的安全;二、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;三、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安全,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。与放火罪不同的是,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、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。虽然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,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。但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,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,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。本案中,张某故意烧毁他人财物,引发房屋内火灾,对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造成安全隐患,其行为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放火行为,已经危及公共安全。因此,张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。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损毁公司财物,没有造成重大损失,也未危及公共安全,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;倘若行为人放火烧毁公司财物,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危害公共安全,应当以放火罪论处。归根到底,就是要考虑放火后是否危及到了公共安全。 董毅智律师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、精英律师团队首席律师、宝智电商网创始人、法律自媒体人。专业电子商务律师(EC/TMT)、投资金融律师(PE/VC),风险控制专家。致力于为电商网商提供精准实时的一流法律服务、多维的法律分析、权威的法律解决方案。淡泊明志,持恒致远,团队合作,客户至上,公司决策智囊,企业成长伙伴!微信公众号:dongyizhilvshi